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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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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硬是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使书面的,也可以使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如果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并不时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人工授精子女士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作决定所生的,并总是既行为上也不能推定丈夫接受该人工授精子女的,则该人工授精子女应由母亲一方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协议是否可以变更?约定的抚养费是否只能维持原来的数额?

离异父母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确实尊在合法但是不合理或者随着情况的改变而不合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式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标准的请求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协议变更。如果父母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要对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予以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这种变更是合法的。

二是诉讼变更。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另一方不同意,则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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