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早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对于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首先,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减低上述比例。其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再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 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子女满1 8周岁以后就不能再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了吗?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婚姻法》第2 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是两种子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满1 8 周岁的子女显然已属成年,那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满l 8周岁的成年子女只有还在高中或是初中、小学接受教育的,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才有权利向父母请求给付抚养费。对于年满1 8周岁,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只要已经结束了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就不能再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了;即使由于考上大学仍在学校接受教育,此时父母也无付给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当然,父母自愿给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