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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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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否因继父和生母离婚或继母和生父离婚而消除?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新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监,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手气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监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原则上,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而非血亲关系,通常继父同生母离婚或继母同生父离婚,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也就随之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管具体意见》规定,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曾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对此问题作出了部分说明。依照立法本意及该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继父和生母或继母和生父离异后,与其继子女关系的问题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

2、  继父母和继子女生活时间不长,及时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一旦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婚姻关系解除,即子女及父母关系也随之消除。

3、  继父母与继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即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如果继父或继母同生父婚姻解体,那么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也仍要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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