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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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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婚姻期间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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