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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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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是否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是否还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新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解除,此时父母双方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款又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无论由哪方直接抚养子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无论随父或母哪一方生活,父母的另一方还都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1、  父母离婚后,无论有哪方直接抚养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都不应免除父母另一方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3、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既是一种义务,也是在一种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剥夺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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