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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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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可作证据使用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日期:09-03-20]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实践中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三、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页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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