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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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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必须经其同意?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8-04-09]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重大过错”,其情形主要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结合军队实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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