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离婚登记应属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发出的离婚证应属无效。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他们离婚就谈不上自愿二字,他们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故其不能再做法定代理人。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离婚诉讼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直接判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