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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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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可否提出婚姻无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婚姻是否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领取结婚证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力归属于以上两个机关,而非当事人根据主观意志确认。当事人起诉离婚行使的是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因此,对没有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应当补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原告诉讼被受理,其基于不到法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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