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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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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涉及财产分割,法院如何裁判?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无效婚姻涉财产分割 法院分别出裁判文书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婚前产权房,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屠先生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王某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根据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屠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夫妻以一方名义出售房屋,另一方主张房屋买卖无效,法院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卖房屋是否无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
  其一,购房方是否主观存在恶意,比如,是否系夫妻一方亲属、同事、足以知道售房一方的婚姻状况;
  其二,是否支付了市场对价。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一是显失公平,二是难以体现购房方属善意取得;
  其三,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若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交易行为已完成,对于法院结合案情考虑定案结果是有一定影响的。
 
对于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应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并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自然也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父母出资帮助购房,最好能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那样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比较有利。
 
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必须经其同意?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重大过错,即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需符合什么条件?
母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此条规定,本案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校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仍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当时适用的是旧的婚姻法的规定,根据2001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此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对原告已无法定抚养义务。
 
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能否向养子女要求提供经济帮助?
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尚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若在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有权向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
婚姻期间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无生育能力,在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时,虽未出具书面意见,但其一直在场,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孩子出生后也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因此,被告否认当初同意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以此拒绝承担孩子抚养义务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原、被告双方协商流产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属于其享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不受双方协商的协议限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因此,虽然本案夫妻双方在孩子出生时已离异,但被告对孩子具有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离异而免除。
 
养父母离婚后,由养母抚养的养子女在养母死亡后,可否向养父索要抚育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九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在女方分娩一年内,男方可否提出婚姻无效?
婚姻是否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领取结婚证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力归属于以上两个机关,而非当事人根据主观意志确认。当事人起诉离婚行使的是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因此,对没有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栽定驳回。

应当补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原告诉讼被受理,其基于不到法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法: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妹妹与该青年“未补办结婚登记”,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案件的原、被告均不到庭如何办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的原告邓春妮与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精神,依职权对原、被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尽管原、被告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妻子有孕丈夫能离婚吗?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的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另外,本案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离婚的方式有哪两种?
离婚有两种方式 :诉讼和协议。

    协议离婚必须到民政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而诉讼离婚由法院受理。

    协议离婚前提条件是双方对离婚达成合意,而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有了一致的意见。如果以上三个基本要点有一点双方有分歧,就必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办理协议离婚应带什么材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什么是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离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各需要多长时间?
协议离婚速度较快,一般在一个月内可以办理完毕,实际半个月之内完全可以办完。

     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但双方仅为让法院出个调解书时间就会很快,甚至一周内就可以结案。
 
为什么婚姻登记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审查批准是否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离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文件之日起,最长一个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证离婚质量,防止草率离婚;

    二、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

    三、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对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的时间,争取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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