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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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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吗?解除婚约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婚约是指男女算各方已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婚姻预约。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姻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我国婚姻法从来不承认订婚制度,对公民的婚约也不加以保护,婚约不具有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需要事先订立婚约。当然,法律也并不禁止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这是当事人的自由,婚约内容也是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内容;只不过,在当事人一方反悔的时候,另一方并不能请求法律对婚约约定内容加以保护和强制执行而已。
所以,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订立的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履行时才有意义,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如果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只要其统治对方即可,而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履行婚约为由,而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之结婚的话,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现役军人的婚约有特殊保护吗?
处于婚姻自由原则的考虑,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应以其进行婚姻登记时的表示为准;即使订立了婚约,也不能强迫当事人违背自己的婚姻意愿。
现行《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但此规定并不能推广及军人的婚约也要受到特殊的保护。
婚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履行的时候才有意义。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婚约为依据,请求法律对对方人生的强制执行,法律不能也不回干涉这样的领域;更何况,强制性地要求军人未婚妻必须履行与军人的婚约,也极不利于对军人一方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所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也应该视同一般的婚约,当事人可以自愿缔结也可以自愿解除。
 
解除恋爱关系,一方可要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支队正式的婚姻关系加以保护,而对俩乃关系则不予保护,并且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这一说法,因此恋爱关系中的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不过,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职业、经济收入等遭受损害的,受害方可以要求使用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要求过错方给与适当的赔偿;或者是一方的行为贵对方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的话,也可以请求给与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失在因果关系上应该是指借贷、明确的。例如,由于南方的不当言论给女方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女方就可以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男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提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实施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对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不保护婚约关系,但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解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时予以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办法原则上如下:
1、 对于借订婚之名诈骗钱财的,处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诈骗放都须将诈骗所得财产全部归还给受害方。
2、 对于借订婚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买卖所得钱财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3、 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有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方给付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
4、 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的财物原则上按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放可以不归还收下的财物。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做了附条件说明的了,如已言明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是,受赠人应酌情返还该财物。
 
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不能请求返还?
 
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的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买卖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买卖婚姻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违法行为。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以防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灭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之间以建立了一定感情的,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至于买卖婚姻中所收受的财物,原则上应依法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以防箱对方索要财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不是买卖婚姻。
 
男女在恋爱或订立婚姻过程中的资源馈赠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什么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它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向他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这种行为从表面看来,男女双方仍是自愿结婚的,甚至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也是似乎是自愿的,但实际上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是被索取方的不自由和无赖,是违背民事活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
男女在恋爱或订立婚约过程中的资源馈赠则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不同;因为这种赠与时出于一种自愿,而并非作为成婚的条件,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因此,即使赠与财物价值较大也是不违法的,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应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 确实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对于一方已经取得的财物,只要另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以返还。
2、 对于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无法认定的,根据司法实践,应按赠与处理,所得财物无须返还。
3、 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而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已经形成的婚姻,可以确认其为合法,但对索要财物放需进行皮拼教育。
4、 因索要财物而引起离婚纠纷的,是否准予离婚,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视夫妻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定。
 
什么是重婚?重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婚分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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