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婚姻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诉请由法院作出法律事实裁决。
9、 如果婚姻财产协议订立了变更或取消配偶间相互扶养的条款,而该条款使配偶一方在婚姻解除时须依靠社会福利计划予以救济,则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配偶提供扶助以避免该救济而不论协议中条款之规定。
10、 除非在生效日之后订立的婚姻财产协议,配偶在本法生效之日前签署的协议,或者已婚双方在未婚时签定的与本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有关影响一方财产并有强制效力的书面协议不受本法约束。
第十一节 财产所有的不同形式,包括使用"和"、"或者"形式;生存者所有权形式
1、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或者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条第(6)款。
2、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和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2条。
3、 配偶一方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作为个人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个人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条第(1)款。
4、 配偶可以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包括共同共有形式或生存者权利的所有权形式。
5、 如果以"生存者权利婚姻财产"字样代替本节1条或2条"婚姻财产"字样,则所有的婚姻财产为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如一方配偶死亡,该方配偶的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所有权无须通过遗嘱自然转移至生存方配偶。在先死亡的配偶在生存时对于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及利益无权处分。仅依本节1条、2条所述形式所有婚姻财产不能在配偶间设立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所有权形式。
第十二节 人寿保险单及收益的分类
1、 在本节中:
(1) 所有权人:指保单上所载之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或者除了被保险人外没有关于其他人为保险受益人记录的,则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
(2) 所有权利益:指保险单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3) 保险单:指为一方配偶的生命保险。并在其残废时支付死亡利益的保险单。
(4) 收益:指来自该保险单的死亡利益和其他一切经济利益,这些利益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以其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而产生增值或者支付。
2、 承保人如依保险单和承保记录向保险收益人支付收益或处理相关事宜,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承保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或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
3、 除本节第4、5、6条规定外"
(1) 在婚姻生效之后,无论投保人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以及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均属婚姻财产。
(2) 如果以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是在婚姻生效之日前投保,而在婚姻生效日之后由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则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混和财产,不考虑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混合财产中的婚姻财产部分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
(3)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保险一方配偶为所有权人承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个人财产,无论其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
(4) 如果在生效日后未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以配偶以外的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不受本法约束。如果在生效日后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部分属于指定所有权人财产,部分属婚姻财产,而不问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部分婚姻财产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
(5) 配偶一方签署书面同意,指定第三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从而放弃本人的所人世间权利益和保险收益之利益,无论该保险单是何方配偶以何种财产支付的保险金均为有效行为。指定配偶在一方之父母或子女为保险受益人的,推定对方配偶同意之。
(6) 除非婚姻财产协议另有规定,将含有婚姻财产或分的保险收益指定信托人为受益人并不改变该部分财产的类别。
4、 将所有权利益或保险收益之利益指定于债权人或作为担保债权支付的,本节对债权人该利益无约束力。
5、 如果保险单所有人或受益人所获得利益来自法院裁决或者前一婚姻或父母财产协议的则该利益不属婚姻财产,而无论以何种财产支付该保险单的保险金。
6、 如果保险单及承保佑记录中未指定配偶任一方为所有权人,并且也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则所有权利益或保险收益不受本节约束。
第十三节 延期就业利益的分类
1、 在婚姻生效日以后,配偶一方就业所获延期就业利益属婚姻财产。
2、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仍然就业,延期就业利益部分来自婚姻生效日前,部分来自婚姻生效日后,则该利益属混合财产。该财产中婚姻财产的组成为全部利益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生效之后获得该利益的就业期间,分母为整个就业期间,除非法院的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双方的书面同意另有规定。作为混合财产的延期就业利益须在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解除时评估。
3、 配偶间、前配偶间、生存配偶与第三人之间约定通过一方配偶残废时财产处理而获得的延期就业利益的所有权或处置条款如与本节1、2条冲突,则该约定无效。
4、 如延期就业利益管理人依照原安排或管理人纪录支付利益或处理相关事宜,则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管理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
第十四节 混合财产
1、 除第十二节、第十三节另有规定外,带有其他种类的财产所形成之混合财产重组为婚姻财产,除非混合财产中非婚姻财产部分有证可查。
2、 配偶一方可基于对对方配偶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提出产生婚姻财产的请求。如果:
(1) 上述活动未获得合理报偿;和
(2) 对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活动产生实质性增值。
第十五节 配偶间赔偿
1、 配偶一方违反本法第二节规定之诚信义务,损害了对方配偶对婚姻财产享有的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权,受害之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2、 法院可以裁决对配偶间婚姻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也可以决定各方对婚姻财产和其他一切配偶财产的所有权,利益使用权和享有权。
3、 法院可以裁决在以配偶一方单方名义持有的婚姻财产上加上另一方配偶的姓名,除非;
(1) 该方配偶以一般合伙人名义持有合伙利益;
(2) 该方配偶以职业股东或成员名义持有公司、社会或类似法人的利益;
(3) 该方配偶为经营非法人组织商业之惟一的配偶一方而享有对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权;
(4) 如添加对方配偶姓名会危及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4、 除第六节2条另有规定外,一方配偶在本节第1条规定下的诉讼行为之诉讼时效为从实际知道享有诉讼请求权时起三年。
第十六节 无效婚姻
如果婚姻被裁决无效,法院可援引本法的规定处理无效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以避免的失公正。
第十七节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
除第十六节规定外:
(1) 在婚姻解除时,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及依照本法如在婚姻生效日后获得本应属婚姻财产而在生效日前获得的财产均视为婚姻财产。
(2) 在婚姻解除时,配偶一方婚姻在生效日后因婚姻期间就业能力的损失所获得赔偿财产应视为婚姻财产。
(3) 在婚姻解除后,除非法院裁判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前配偶都可作为不动产共同租赁人对前婚姻财产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利益。
(4) 在司法别居诉讼中,法院可裁决司法别居后配偶所获财产为婚姻财产,所负债务则各自承担。
第十八节 配偶死亡时财产的处理
(1) 在本州有住所的一方配偶死亡时,该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及依照本法如在生效日后获得本属婚姻财产而在生效日前获得的财产均视为婚姻财产。
(2) 在本州有住所的一方配偶死亡时,该方配偶在生效日后因婚姻期间就业能力之损失所获的赔偿应视为婚姻财产。
第十九节 配偶全部共享财产
本法对生效日后配偶与债权人之间涉及以配偶全部共享财产之所有形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