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照片-每周推荐

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VIP私人-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离婚进行 >> 法律法规 >> 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

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的协定,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二)关于华侨同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另外,你院报告中提到,在张雪芬一家中,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向我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种做法,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后遇有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外交部反映。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团队介绍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离婚进行时 咨询热线:021—5240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