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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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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一方名义购房的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首先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是,一般来说,房屋的产权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状况为准,但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并不以房产证上的记载为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用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不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房产对外转让的手续上是截然不同的。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进行过户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进行确认,包括需要夫妻双方的确认出售的亲笔签名(如房屋买卖合同)、在过户登记时亲自到场等,即使夫妻一方无法亲自进行交易而委托另外一方单方出售房产的,需要进行委托公证,这样单方转移夫妻共同房产就比较困难。

相比之下,只登记夫妻一方为产权人的,在转让房产时仅需要产权人单独作为转让方就可将房产过户。现在在某些城市,房地产交易部门要求产权人过户房屋产权时提供已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在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不署名为所有权人的配偶也要到场交易或出具书面确认书,以防止已婚人士冒充单身人士办理房产过户;而有些城市过户房产不需要出具单身证明,已婚人士过户房产也不需要获得不是产权人的配偶同意。

为了防止一方擅自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非常有必要将自己登记为房地产产权人,或者采取夫妻共同购房的方式,将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另一方可以和配偶一起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己方所有或夫妻共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夫妻之间过户房产是免收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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