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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郭霁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辩护,郭霁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曾执业于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后发起创办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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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上升与法律制订无关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8-04-17]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后来不少人把1981年离婚率的上升归因于1980年的《婚姻法》,杨大文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那是因为过去离婚实在太严了,而1981年后的有一部分离婚是解决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不过不管怎么说,1981年新的婚姻法正式实施后,离婚率上升是个不争的事实。

  海军政治部创作室主任黄传会在写作《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时找到了以下这份材料,那是1982年11月二十五名妇女联名写给当时的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一封信,信的部分内容如下:

  胡总书记: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

  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去。

  黄传会的观点和杨大文相似,认为1981年离婚率上升和新的《婚姻法》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被禁锢了多年的思想解放了,人们开始追求自由,追求自我,价值观判断也不一样了。过去觉得离婚要么是生活作风不好,要不就是陈世美,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变得宽容了。”黄传会说。

  另据报道,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翻身后竟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这一轰动事件中,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陈世美”没有一个在当时离成婚的。但在10年之内,他们全部都离婚了。

  [编者按]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放日报》当时在市郊版连续刊登新《婚姻法》的宣传报道,在1980年1月5日刊登的“婚姻法讲座”第四讲中,专门对离婚进行了讲解。现摘录如下: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为什么要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勉强维持下去,会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如果让这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和好的夫妻离婚,不仅可以解除双方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可以使他们另行建立幸福的家庭,有利于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有人认为离婚是“可耻”的、“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对应该离婚的也不准予离婚。这是受了“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夫”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要进行说服教育。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处理离婚问题。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是很难免的。双方都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了矛盾也应本着善意的态度、和好的愿望、采取正确的方法,妥善地解决矛盾。即使原来结婚比较草率,婚姻基础不够牢固的人,也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婚后生活中共同培植感情,不要轻易地采用离婚这样不得已的手段。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要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又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上述离婚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为了防止轻率离婚,有关单位对提出离婚的案件,要深入细致地进行了解,切实弄清情况,要反复、耐心地进行调解。对有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只要工作做到家,他们是能够重归于好的。这些年来,喜新厌旧、轻率离婚的情况有所增加。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视婚姻为儿戏,把正确的道德观念视为封建残余,崇拜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杯水主义”,在恋爱结婚时,初则海誓山盟,结婚不久,即厌恶对方。有些人在提干、进城或者考入大学之后,就抛弃配偶,群众称这种人是“当代的陈世美”。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制造纠纷,以种种卑劣手段逼迫威胁对方离婚,然后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对这些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制止这种滥用离婚自由的恶劣行为。

  此外,新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条规定有利于巩固部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也应严格遵守。

  解决离婚问题,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虽不存在,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双方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如何处理的办法,以保护子女的利益。离婚的当事人都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去考虑问题。不可出于自私目的而争要子女或者不要子女,以及不愿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逃避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新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生活帮助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以结束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离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中国式离婚》、《新结婚时代》的编剧王海告诉记者, 1980年代婚姻程序比现在复杂得多,单位要开介绍信,部队或者党政机关还要调查家庭情况。这些程序虽然繁琐,但却也在提醒着新人:“婚姻庄严神圣,弥足珍贵”。

  星期日新闻晨报: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出了修订,其中“感情破裂”被作为离婚的条件,你当时知道这件事吗?

  王海鸰:我对这件事的印象并不很深,但从现在的观点看来,我觉得“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根据其实还是很科学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夫妻之间如果有人变心,婚姻就没有继续的必要了,讲得通俗一点,“留得住人留不住心”。感情这种事是无法量化的,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诉来判断,如果任何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那就说明婚姻真的发生了问题,就拿陈世美为例,一旦人的境遇发生变化,感情必然受其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现在陈世美是贪图富贵,抛弃旧妻的典型,但我们尝试想像一下,假如陈世美迫于舆论压力仍然接受了秦香莲,他们之间也不会幸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在虽然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法律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一方做出一定经济制裁。总之,我们无法以旁观者的角度揣测别人感情,因为没有相应尺度也无法量化,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主诉者的主诉,因此这种依据还是人性化的,有科学性的。

  星期日:1980年代初,曾经有过一次关于“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的社会大讨论”,起因是作家遇罗锦在文革时与工人蔡钟培结婚,平反回原单位后即以“没有感情”为由提出离婚。我们感兴趣的是,改革开放之前人们的婚姻观念是怎样的?

  王海鸰:这件事情我听说过一些,因为曾经读过遇罗锦写的报告文学。改革开放前离婚的人肯定没有现在这么多,因为当时离婚会受到组织的干涉,有些单位会来劝说,一些夫妇考虑到影响不好,也会作罢。但有了新的婚姻法以后,以上这类家庭或者单方面想离婚的家庭的离婚率就会大大提高,和整个社会的趋势一样,婚姻也是越来越自由的。至于对婚姻的看法,我觉得就算同一时代也会不同,从现在社会来看,不少年轻人对婚姻还是太过乐观,对婚姻的实质认识不够。

  星期日:1983年曾经有个“秦香莲上访团”,36个妻子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在组织的干预下,36个“陈世美”没有一个离成婚的。但在之后的10年内,他们全部都离婚了。后来有人说,这表明当时的妇女们没有独立意识,你怎么看?

  王海鸰:我觉得这其实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靠其它手段把人留在身边,就像我刚才说得一样,是留不住心的。其实离婚与否与女性的独立无关,而是在婚姻中男女本来就是不平等的。自古有云:“男才女貌”。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男人的才是蒸蒸日上的,而女人的貌是每况愈下的,这样的对比太明显了。尤其是人到中年之后,事实更显得残酷,毕竟离婚之后两个人面对的机会是绝对不均等的,这种不均等在社会其他方面也一直存在,比如就业方面,虽然政府机关会作出一定干涉,但还是不能实现完全的平等,而婚姻又是政府无法介入的,于是状况凸显。

  其实这种情况古来有之,孔子就娶了一个18岁的少女,歌德,罗丹,都把自己的灵感建立在女人最美好的时光上,待其人老珠黄又常换常新。而女人中能做到的只有杜拉斯吧,这还是极端的例子。所以我说,婚姻中的不平等造成男女对待离婚的态度大不相同。另外,在生活当中,女性其实比男性更独立。男人其实是种社交的,群体性的动物,很难独自生活。现在在发达的大城市里,单身女性比男性多,就是因为她们独立能力强,有各自的事业,所以不愿迁就,她们更倾向年长的成功男士,这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外恋的几率。我个人觉得,你说的这件事件,也有可能有些妇女抱着惩罚的心态,知道无法挽回,又不愿就此放手,可能也有因为孩子的原因,离婚的原因是很多的,绝对不是仅仅因为妇女缺乏独立。

  星期日:我们很想了解1980年代离婚者的想法和经历。我们知道你也有这样的经历,当时是否也是因为对婚姻了解不够呢?

  王海鸰:我当时可能是因为太自信了,自以为能掌控婚后的一切,现在看来,其实任何人都无法改变对方的,年轻的时候总是不愿听从别人意见,非要自己流血受伤了才知道。现在回头看,我觉得婚姻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观的一致,听起来很抽象,其实是对待生活和人生的具体看法,当然这种价值观的一致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的,就像一见钟情这种化学反应不可能发生在你和乞丐身上,所以社会地位的平等也是必要的。

  不过,如果一个人视作珍宝的东西另一个人不屑一顾,一方嗤之以鼻的事情另一方却趋之若鹜,其实在一起是很痛苦的,也看不到希望。总之,婚姻不是光有爱情就可以维持的,人们常常把爱情歌颂得无比美好,其实并不现实,连马克思也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爱情也是上层建筑,当然也要有经济基础,更何况比爱情更复杂的婚姻。

  星期日:《中国式离婚》里的林小枫和《新结婚时代》里的顾小西是否能代表两代人的婚姻观?

  王海鸰:其实这两个角色的婚姻危机是不同的,林小枫是因为当事人的内在原因,顾小西则是双方家庭的因素,很难做对比。其实我想表达的婚姻观在《大校的女儿》里表现得比较清楚,爱情不是婚姻的唯一内容,婚姻不是爱情的唯一形式。不过两代人的婚姻观肯定是有变化的,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那些80后,结婚快,离婚更快,首先新的婚姻法使这些程序变得简单,不过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对婚姻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共同生活的磨难没有做好思想准备。要知道婚姻不是人性的产物,是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产生的,更何况爱情本来就维持不了多久,所以喜新厌旧是人的正常个性。很多人正是对这点认识不清,对婚姻的期待值太高,要知道婚姻是冗长的,琐碎的,甚至有时候面目可憎。现在很多人就是对这点认识不清,又觉得离婚后有翻本的可能,所以对待婚姻很冲动。而以前的婚姻从程序上来讲要复杂得多,单位开介绍信,部队或者党政机关还要调查出身,毋庸置疑这种形式的繁琐会对内容产生影响,让人觉得婚姻庄严神圣,弥足珍贵,毕竟得到的不易会让人愈加珍惜。 (记者戴震东实习生金海韵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后来不少人把1981年离婚率的上升归因于1980年的《婚姻法》,杨大文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那是因为过去离婚实在太严了,而1981年后的有一部分离婚是解决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不过不管怎么说,1981年新的婚姻法正式实施后,离婚率上升是个不争的事实。

  海军政治部创作室主任黄传会在写作《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时找到了以下这份材料,那是1982年11月二十五名妇女联名写给当时的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一封信,信的部分内容如下:

  胡总书记: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

  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去。

  黄传会的观点和杨大文相似,认为1981年离婚率上升和新的《婚姻法》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被禁锢了多年的思想解放了,人们开始追求自由,追求自我,价值观判断也不一样了。过去觉得离婚要么是生活作风不好,要不就是陈世美,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变得宽容了。”黄传会说。

  另据报道,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翻身后竟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这一轰动事件中,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陈世美”没有一个在当时离成婚的。但在10年之内,他们全部都离婚了。

  [编者按]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放日报》当时在市郊版连续刊登新《婚姻法》的宣传报道,在1980年1月5日刊登的“婚姻法讲座”第四讲中,专门对离婚进行了讲解。现摘录如下: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为什么要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勉强维持下去,会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如果让这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和好的夫妻离婚,不仅可以解除双方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可以使他们另行建立幸福的家庭,有利于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有人认为离婚是“可耻”的、“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对应该离婚的也不准予离婚。这是受了“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夫”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要进行说服教育。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处理离婚问题。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是很难免的。双方都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了矛盾也应本着善意的态度、和好的愿望、采取正确的方法,妥善地解决矛盾。即使原来结婚比较草率,婚姻基础不够牢固的人,也要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婚后生活中共同培植感情,不要轻易地采用离婚这样不得已的手段。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要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又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上述离婚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为了防止轻率离婚,有关单位对提出离婚的案件,要深入细致地进行了解,切实弄清情况,要反复、耐心地进行调解。对有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只要工作做到家,他们是能够重归于好的。这些年来,喜新厌旧、轻率离婚的情况有所增加。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视婚姻为儿戏,把正确的道德观念视为封建残余,崇拜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杯水主义”,在恋爱结婚时,初则海誓山盟,结婚不久,即厌恶对方。有些人在提干、进城或者考入大学之后,就抛弃配偶,群众称这种人是“当代的陈世美”。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制造纠纷,以种种卑劣手段逼迫威胁对方离婚,然后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对这些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要严肃处理,制止这种滥用离婚自由的恶劣行为。

  此外,新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条规定有利于巩固部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也应严格遵守。

  解决离婚问题,要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虽不存在,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双方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如何处理的办法,以保护子女的利益。离婚的当事人都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去考虑问题。不可出于自私目的而争要子女或者不要子女,以及不愿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逃避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新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生活帮助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以结束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离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 (记者顾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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