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男方在广东与他人合资创办一个公司,后因流动资金紧张,无法运作。2004年9月,男方见公司经营困难,将公司交给合伙人经营,独自回到家里。2005年10月,男方与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4月,女方得知男方所创办公司的合伙人于2005年11月将公司卖掉,男方分得20万元。女方于2006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透视】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案的关键是要证明男方所得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1、被告创办的公司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办经营的。
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这个有法院的调解书可以证明。公司是被告与合伙人于2001年创办,至2005年11月卖出。期间被告2001年至2004年9月一直在经营公司,2004年9月后一直在家,直到公司被卖掉。
2、被告所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被告创办公司时是在原、被告结婚之后,其股权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另外,被告创办公司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故其获得的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被告在公司的股权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查清公司的出资及股份转让情况,代理人专门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该档案显示被告在该公司拥有50%股权,并反映了该公司股东变更的情况。
第二,被告基于该公司股权而取得的财产20万元是合法财产。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其后,被告转让股权并取得20万元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因转让股权而得的20万元财产受法律保护。
3、被告获得的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原告当时离婚时无法知道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存在,且该笔20万元款项是被告在离婚后才获得的,故在离婚协议里没有对这笔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此笔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得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