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何xx,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住上海市九亭镇xx路xxx弄xx号xxx室。
被告:朱xx,女,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住上海市九亭镇xx路xxx弄xx号xxx室。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请求判令婚生子何琦锋随原告共同生活;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4年x月xx日生育一子何xx。小孩出生以后,考虑到小孩需要人照顾,原告一直独自挣钱养家,只要被告照顾好小孩照顾好家庭就行。但是,小孩还只有三岁的时候,被告即背叛了原告。为此原告非常痛苦,也想到过要离婚,在亲戚朋友的劝阻之下才打消了念头。为了一家人能和睦相处,于是决定离开这个环境,1997年举家迁往上海。经过多年积累,于2005年在上海XX区买了一套住房,后全家一直居住在此。原告这样辛苦打拼的目的,是希望被告能照顾好家庭照顾好小孩。刚来上海的头几年,被告也一直在努力做到这点。但是,从2005年开始,被告迷恋上了打麻将,成天在外,对家人和家庭渐渐失去热情和关心。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将心思放在家庭上,但被告置若罔闻。双方为此经常吵架,06年10月份原告无法再忍受这种没有家庭温馨的生活,搬出去另行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之间现已形同陌路,夫妻感情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此,原告方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七年xx月xx日
后记:起诉后,代理律师仍然与被告方积极沟通调解,原告方撤诉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