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离婚一案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原被告的婚姻有良好的感情基础。
原被告系同学,1997年开始同在上海xx大学读书相识,200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共同分配在上海工作。2004年1月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前后经历了7年时间,且经过长达四年的恋爱,两人已经彼此互相熟悉,对彼此的性格是非常了解的,应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相当牢固的。
2、婚后感情也比较稳定。
原被告两人结婚在04年,经过三年多的婚姻磨合期,于2007年才生育一个小孩,在现代婚姻如此不牢靠以及80后对待婚姻草率的社会现象的一个大气候环境下,原被告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的话,怎么可能去生育一个小孩呢。
3、关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能成立。
本代理人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我们认为,夫妻吵架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关键是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否真的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原被告是七0后八0初的年轻人,毕竟涉世不深,难免有些小错误,造成一些误会。婚后由于年轻,幼稚,特别是意气分发的年龄,一些小误会小矛盾就产生在年轻夫妻之间,而这在期间,原告的母亲可以说是对原被告的矛盾起了一定的激化作用。俗话说得好,夫妻吵架,床头吵床尾合,而原告的母亲知道女儿和女婿之间有矛盾后,不是以长者的身份去劝解,从生完小孩到现在已经七个多月了,她老人家还是占着与女儿,小外孙女一个房间,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一堵无形的人墙,我们认为,这是不人道的。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此原被告夫妻矛盾激化来自于外因,而不是原被告两人造成的。
但这个矛盾并不是不可化解,只要小夫妻能好好沟通一下,家长也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想一想,完全是可以化解,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
4、夫妻关系的现状
咱们在看原被告目前的夫妻关系的现状,还是同在一个屋檐下,在一个锅里吃饭,被告为了努力修复与妻子的关系,挣到的工资和奖金大部分也交由原告方打理。哪怕在原告提出离婚期间,被告仍然一如既往的承担了家庭的主要义务,包括本月诉讼的这个月,被告依然将工资奖金交给原告,原告也同样接受了。
综合以上四点,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共同生活,经历了长达11年之久的时间,相互了解,相互熟悉,婚姻感情基础是非常牢固的。且夫妻之间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矛盾,远没有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因此,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
在开庭前,本代理人专门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问如果两人的婚姻关系经过你的努力仍然无法挽回,小孩的抚养权你有什么意见,被告说他没想过,因为他根本就不愿意离婚,小孩实在是太小了,不想从出生就过上单亲家庭的生活,如果一定要给个意见的话,那随法院判,法院认为怎样有利于小孩就怎样处理,只能说无可奈何!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原告提出的两套房产的财产没有异议,只是有欠父母的欠款,如果一定要离婚的话,应当先偿还父母的借款再予以分割。并且,不同意原告方的诉求,被告在婚姻当中并未存在法定理由过错。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谢谢,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
代理律师:郭霁
2007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