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薛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原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有的矛盾完全可以修复,被告愿意在以后的生活中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从1998年7月结婚到现在,已经风风雨雨地走过了将近10年,更有了共同的儿子。
在婚姻期间,被告对家庭尽了主要义务,从结婚开始至今已近十年,原告从未对家庭支出支付过一分钱,一家人的开支全靠被告的收入,甚至包括挪用被告父亲的退休工资来支付家庭开支。从原告怀孕期间直到原告离家出走这段长达六年的时间,原告的父母一直与原被告一起居住,一家人的生活开支以及孩子的所有费用,全是由被告在承担。被告对岳父岳母也尽了六年的赡养义务,甚至原告父母搬回家居住,说他们女儿读书跟他们借了四万多块钱,要求被告偿还,被告都予以支付了。
2002年,孩子还只有两岁不到的时候,原告提出要到英国去留学,被告为了尊重妻子的决定,不遗余力的支持,其出国费用都由被告承担,并且,在自己经济状况无法支撑的情况下,还像父亲借款支持原告留学。原告这一走就是两年多,这期间虽然有原告方的父母在一起照顾小孩,但被告一直承担着儿子的抚养义务。除开留学期间,从结婚以后,前几年被告的工资卡都是交由原告。
家庭矛盾产生的根源是两点,一点是关于原告留学期间,向被告父母借款10000美金偿还的问题,原告回国后,被告与原告商量还上这笔钱,原告不同意,而且还生气,被告基于这点才收回了工资卡。因为被告的父母生活在美国十几年,思维方式已经西化,认为父母和儿女之间经济上还是要搞清楚,何况不止被告一个子女,兄弟姐妹三个,担心引发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因此要求还钱也是合情合理的。再说原告父母也要求还钱,被告也予以偿还了。
另外一点矛盾是因为被告的父亲要回来居住,考虑到亲家之间有可能产生的矛盾,被告与原告商量能否将父亲出资买的房子让给被告父母居住,他们一家搬到其他房子去住,避免亲戚之间说不清楚。被告提出的这点要求就和解软化家庭矛盾来说也完全合理。原告不但不体谅丈夫的良苦用心,甚至对丈夫这么多年来供养家庭,供养其出国留学,在出国留学期间以及这次离家出走期间对孩子的抚养照顾尽职尽责都视而不见,仍执意要离婚。尽管如此,被告方在原告方离家出走的这一年多当中,多次发信息打电话请原告回家,甚至买上礼物到原告的舅舅家请求调和,还通过原告方的好友劝阻原告。
被告方之所以不同意离婚,乃至到今天态度还这么坚决,是因为看到了矛盾所在,这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原被告之间十年走下来,两人之间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夫妻之间的感情根本没有破裂。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方仍要对原告说,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看在孩子的份上,还是不要离婚,回来一家人好好过。被告方认为只要夫妻同心,家庭财富的创造和累积都不是问题,父母的毕竟是父母的。希望原告能从维护家庭圆满和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搬回家居住,给儿子一个机会,给被告一个机会,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综上,原被告整个婚姻过程中,被告于情于理都尽到了一个丈夫和父亲甚至一个女婿的义务。从夫妻之间的矛盾根源的产生原因来看,只是与家庭成员关系处理不善所致,是完全可以修复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判令儿子由被告抚养。
家庭和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后,被告出于对家庭和孩子的爱,一直希望能够与原告修复夫妻关系。但是原告不给被告机会,从2006年离家出走后,已经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了。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下再过六个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基于此,被告虽然不愿离婚,但也作了最坏的打算,强扭的瓜毕竟不甜。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请求法院一定要将孩子判由被告来抚养。理由如下:
1、儿子自出生后,被告一直将儿子带在身边,儿子现在七岁,儿子成长期间,原告出国留学两年多,这次又离家出走一年多,前后累积达四年时间没有与儿子共同生活,儿子早已经习惯和父亲生活一起。
2、另外,从经济条件上看,被告的工资卡证明其月收入有七千多元,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经济条件,而原告在结婚前几年没有收入。
3、原告还年轻,还有再婚再生孩子的可能,而被告已经四十多岁了,不可能再生小孩。
因此,被告方请求法院,如果一定要判决离婚,请求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
三、关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
原告不但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情况说明得不是很清楚,为了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被告阐述如下:
1、关于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的房产,权利人为原、被告及儿子,该房系按揭房,现尚有一万多元银行贷款未偿还。
2、关于被告在婚前购买于1996年购买的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的房产,依法应当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因也系按揭房,在婚后还贷部分为三万元。
3、关于被告父母于2002年要求被告代理他们购买位于xx路xx弄xx号的房产。
该房产的目前状况是还未办理房产证,且该房产的出资全部是被告的父母,该房的购房款全部是被告父母支付,被告的工资每月也就几千块钱,还要用于家庭开支,其根本无能力购买价值60多万的房产,且现在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被告在预售合同上的签字,并未经过其父母同意,对该房没有合法产权。故该房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证据在闭庭后被告方会相应提供。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这套房产目前还不适宜在本案中进行分割,请贵院充分注意到目前这个房产的事实情况。
4、关于被告的股票,现在这些股票已经没有了,前面有的记录是被告方的父母委托被告在上海炒股,因为被告父母已经申请了美国绿卡,无法在国内炒股,这一点从被告的工资收入也能证明被告方没有能力来炒股。
5、原告的股票帐户上的现金及股票价值。婚后,被告方的工资收入都由原告方保管,且一直还有两套房产用于出租,租金在原告未离家出走之前也一直由原告方保管,原告回国后,也有一份工作,其工资一直都由原告方自己掌握支配,未用于家庭开支,因此原告方完全有这个炒股的经济能力。
6、 原告方在离家出走期间购买了一辆车,牌照号为xxxxxx。
7、 另有夫妻共同债务一万美元,由于原告在英国留学期间费用不够,由被告向父亲所借,并由被告的姐姐从美国直接汇给原告。
因此,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法院查明
以上事实,合理裁决。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只是因沟通不善产生了隔阂,并未破裂,只要原告能抱着对家庭和孩子负责的态度,给被告和自己一个机会,是完全能够修复的。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不予离婚。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
郭霁 律师
2008年x月x日
后记:本案经历两次诉讼,两次均为郭霁律师代理,最后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第二次诉讼仍然判决不准离婚。